诉讼指南---立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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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5日 | ||
(一)起诉的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必须是由于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原告与其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除非讼案件外,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告是谁,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是起诉书的核心内容。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否则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状的内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应当写明: 1.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三)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要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2.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以上法定的四个条件; 3.要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书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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