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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2017)鲁1326民再18号案开庭传票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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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李子庆、刘宁、巩长云:

    本院受理原告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及范新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8日作出(2013)平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范新芳向本院申诉。本案经院长发现,决定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1326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鲁1326民再18号案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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