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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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02日 | ||
从”六个矛盾”观察症结所在 用”六个保证”完善制度运行 ——平邑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并提出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它的的实施是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司法保障。我院原有人民陪审员49入,上半年陪审率为81.396,自启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以来,现有人民陪审员109人,下半年的陪审率为93. 05%,人民陪审员的履职力进一步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院正在探索的模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是较少的陪审员数量与曰益增多的案件之间的矛盾。法院对陪审员数量有待于正确的定位,即使启动了“倍增计划”,客观上仍然满足不了案件需要,一名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非常惊人,有的甚至超过了法官审理案件的数量,被形象的称为“陪审专业户”。 二是狭窄的陪审范围与民众广泛关注之间的矛盾。案件的当事人无权选择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决定权在法院,一些被网络、媒体重点关注的案件并没有陪审员参与,不利于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三是繁忙的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之间的矛盾。对人民陪审员来说本职工作才是首要工作,并且有些陪审员的领导对陪审工作不了解,当陪审员为审判工作向单位请假时,往往认为其影响本职工作,对陪审员参加陪审加以阻拦、限制。 四是偏低的法律素质与高质量的案件要求之间的矛盾。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并未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不少陪审员法律素养偏低,在参与案件审理时,往往感到有心无力,不能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五是陪而不审的现象与陪审员制度价值追求之间的矛盾。有些陪审员只是充当“陪”的角色,坐在审判台上,做一做样子,摆一摆架势,整个庭审过程完全由法官来操纵,使得陪审员参与审判仅仅流于形式,毫无实际价值可言,陪审员完全成了法官的陪衬。 六是较低的案件补助与较高的付出之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陪审员的补助问题显得十分突出,陪审员参加陪审,交通问题只能由陪审员自己解决,补助的标准也很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陪审员的积极性。 根据问题所在,提出建议如下: 一是保证陪审员的“代表性”。继续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建立人民陪审员数据库,吸收各行各业的人员到法院中,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和平民化,让广大群众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来,减少“陪审专业户”。 二是保证陪审员的“专业性”。购买法律书籍,选取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定期、不定期地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质。同时,结合陪审员的本专业,给不同类型的案件分配不同的陪审员,但并非固定陪审员,以增强陪审员的专业匹配度,“专业性”的实现要以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为基础。 三是保证陪审员的“参与性”。扩大陪审案件范围,越是社会关注的案件,越应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让人民众真正了解法律、了解审判。为了保障陪审员的“参与性”,可以尝试有4-6名陪审员参加的5人或7人合议庭。 四是保证陪审员的“同权性”。制定案件庭前阅卷规则、庭审规则、庭后讨论规则,充分保证人氏陪审员的参审权利,确保人民陪审员“同权断案”,避免出现“任而不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 五是保证陪审员的“规范性”。规范陪审员行为,定期考核人民陪审员的出庭率、庭审参与能力、合议庭发表意见情况、工作纪律等内容,作为人民陪审员评优、任期届满后是否继续提请任命的重要依据。 六是保证陪审员的“积极性”。完善对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包括交通费、伙食费、案件补助等,帮助人民陪审员协调与本单位的关系,不让人民陪审员“两头受难”,从经济上、工作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 编发:张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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