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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365分析“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项目”中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案件并提出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5日

  2013年,我院审结了一批在“农机深松整地作业项目”中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案件。该类案件共计7起,涉及我院所辖14处乡镇(街道办)的7处,涉案人员11名,其中7件11名犯滥用职权罪,占2013年滥用职权罪案件的63.6%,6件10名犯贪污罪,占2013年贪污罪案件的54.5%。我院对这批案件进行了分析,就如何落实补贴资金、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提出建议。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案情

  2010年,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落实补贴资金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通知》,山东省农机办制订了《山东省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实施方案》,方案明确规定补贴对象为农机合作社和农机专业大户等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标准应为每亩30元。

  2011年初,平邑县组织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项目,由国家按实施亩数给予补贴,要求由专业的农机合作社作为实施主体,县农机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平邑县农业机械局向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下达了“农机深松整地”项目作业任务。

  被告人为了完成任务,虚报合伙人,注册成立虚假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由他们任法人代表,实际上合作社无人具体出资,其他“合伙人”对合作社的成立及经营情况均不知情。在深松整地作业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通过虚报作业面积的方式,套取国家整地补贴资金,当款项到达虚假合作社的账户后,被告人支付相关费用,将余款私分。

  (二)案件法律分析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就犯罪主体、犯罪故意、涉案数额等方面提出异议,现将争议内容分析如下:

  1、滥用职权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不同编制是否决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在7名农机站负责人中,有1名事业编制副站长,1名企业编制副站长,1民聘任制副站长,3名被告人的的辩护人对农机站是否是国家机关,3名被告人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异议。

  我院认为,农机站是国家设立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是乡镇政府行使农机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系国家机关,这3名被告人是农机站的副站长,主持农机站的工作,对农机深松整地项目负有管理义务,应视为是在国家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2)“为了完成上级任务”是否影响定罪?“滥用职权”是否是贪污罪的牵连犯?

  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虚报作业面积的主观故意是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不是滥用职权,就算构成滥用职权,也是后来犯贪污罪的牵连犯,不应再定滥用职权罪。

  我院认为,上级布置的任务是让被告人真实地完成而不是弄虚作假,虚报作业面积是被告人的歪曲理解导致的违法行为,而且当时被告人还没有侵占项目补贴的主观故意,只是想完成任务,在补贴款到合作社达账户后,被告人才萌生了贪污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虚报作业面积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而不是贪污罪的牵连犯。

  (3)损失数额是否扣除“上交的费用”和“贪污数额”?

  多名被告人在套取补贴后,将部分补贴款上交镇政府、农机局和支付成立合作社的相关费用,另外那么这些费用应不应该扣除后再计算“巨额财产损失”呢?另外,此处的财产损失与贪污罪的贪污数额是不是重复计算?辩护人提出,扣除上述数额后,达不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我院认为,被告人虚报作业面积的行为导致了本不应发放的国家财政补贴被套取,即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损失数额即是通过虚报作业面积获得的补贴金额。之后上交镇政府、农机局的费用以及贪污的款项,均是被套取后的国家资金的流向问题,不影响该款已由国家财政支出、造成国家损失的事实,已经“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2、贪污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该罪的辩论焦点在于被告人所贪污的款项是不是国家财产。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占有的款项是县财政局拨付给农机合作社的补贴款,该款不属于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

  我院认为,被告人利用管理农机深松整地项目的职务之便,虚报工程作业亩数、套取补贴款,该补贴款被套取后转入合作社的账户,但因该款不是合作社合法所得,不能视为合作社的款项,仍系套取的国家资金,被告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予以侵吞,应认定为贪污。

  (三)原因分析

  除却犯罪主体为满足个人私欲而犯罪的主观原因之外,该类案件还存在着其他原因:

  1、农民热情度低,农民群众对农机深松认识上还有差距,思维仍然停留在传统作业模式,不愿意成立合作社,对深松项目不热情,不愿意甚至排斥深松整合项目。

  2、农田特点限制,我县大部分农田地块狭小且山区较多,影响了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机具作用发挥,参与到项目中的农田面积达不到要求,也给被告人弄虚作假提供了机会。

  3、农村消息闭塞,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和宣传不到位,有的农民根本不知道农机深松整合项目以及补贴款的事情,因此不能参与到项目中,也对犯罪情况一无所知。

  4、维权意识薄弱,有的农民不认为“干部”虚假报告是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甚至帮助“干部”造假,与他们共同成立虚假农机合作社,虚报深耕亩数,并以此为荣。

  5、行政审批漏洞,合作社的成立应该有真实具体的人数、地点、机具,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只进行书面审查,没有进行实地考察,使得虚假合作社成立。

  6、验收过程不严,深松土地数据上报不全面,验收程序不严格,没做到实时验收和实地验收。

  (四)司法建议

  1、加强宣传推广,由于农民对农机深松整合认识有限,应利用新闻媒体和现场演示会等形式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参与深松整合项目的自觉性。

  2、建设示范基地,加强对合作社、农机手、农民的培训指导,连片作业示范,让农民看到效果、得到实惠,打下全面的群众基础

  3、制定具体方案,我县地域较大,根据各乡镇土壤类型、地表状况、作物种类、种植模式、深松机具保有量和农民意愿,各乡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不搞“一刀切”,确保方案切实可行。

  4、合作社严审查,对已经批准成立的合作社重新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虚假的予以撤销;对以后申请成立的合作社要严格审批程序,必须在实地考察后再作出决定。

  5、严格验收程序,对合作社上报的数据,要明确到地块、面积、用途,并根据作业片区和种植模式的不同,深松一块验收一块,杜绝数据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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