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调研成果

农村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抢亲”事件增多的原因、特点及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1日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不同意离婚的男方当事人利用开庭之机“抢亲”的越来越多,且每年呈上升趋势。据统计今年1-6月份,该院共受理农村离婚案件625件,其中利用开庭之机“抢亲”的案件63件,占离婚案件的10.08%,与去年同期比,上升了150%。

  一、特点

  一是离婚当事人多数居住在经济落后且较偏远的地区。“抢亲”事件的当事人多数生活在经济相对落后且较偏远的地区,因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如一旦离婚则难以再婚。

  二是离婚当事人年龄一般在30岁左右。“抢亲”的离婚当事人年龄多集中在27-38岁间,他们有的孩子尚小需照顾,有的好面子,有的担心以后难以再婚;年龄稍小的当事人尚无子女且再婚不难;年龄稍大的当事人子女已能独立生活,对于妻子的离婚诉讼心理上也能接受。

  三是当事人的“抢亲”行为多数得到其亲人支持。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亲人都不希望他们闹的妻离子散,对于不同意离婚的一方予以同情,甚至认为帮他们抢回来就能和好,故支持、参与男方的抢亲行动,成为抢亲帮凶,有的村委成员也成为抢亲的后盾。

  四是“抢亲”行为多发生在庭审前后。女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后,不再回家居住,躲在亲戚家或外出打工,男方平时无法找到,只有在开庭时才能见到女方,他们便提前埋伏在法庭附近伺机而动,女方一旦出现,便将其强行拉入车内逃走;有的庭前不动,庭后若女方仍坚持离婚,便趁女方离开法庭之机实施“抢亲”。

  五是抢回去而和好的较少。从今年发生的这63件案件来看,由于女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抢回去不仅没有和好,反而使女方更坚定了离婚决心。

  二、原因

  一是农民的法制意识淡薄,认为抢回自己的媳妇不犯法。有的农村青年不懂法、不学法,法律知识匮乏,认为媳妇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将其强行抢回家是正当的,不认为是违法。

  二是男女比例失调,离婚后再婚困难。当前农村中男女比例失调,家庭条件不好、个人能力稍差的男青年很难找到媳妇,有的既使找到也已倾家荡产,如一旦离婚,则很难再婚,致使有些地方出现了抢媳妇成风现象。

  三是法庭工作人员少,缺乏威摄氛围。有的基层法庭工作人员较少,对“抢亲”这类突发事件难以有效制止,有的法官为制止“抢亲”竟被围攻。

  三、对策

  一是加大思想道德教育和普法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农村开展行之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普法宣传和“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引导广大农村青年树立夫妻平等、互相尊重观念,指导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自觉守法、护法。

  二充分发挥农村妇委会主任的作用。农村中夫妻双方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多数已经亲属、村妇女主任调解多次,对此村妇女主任应随时关注,一旦发现有“抢亲”苗头,要尽快靠上做工作,向其讲明“抢亲”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劝他们放弃这种念头,并及时向村委或法庭汇报。

  三是加大对“抢亲”行为人的打击制裁力度。在诉讼阶段强抢一方当事人是严重妨碍诉讼的行为,对动手“抢亲”的行为人,审判工作人员要及时批评、制止,对据不听从审判人员的行为人,以妨碍诉讼行为对其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非法监禁女方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mobile365365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平邑县城西环一路 0539-4292010 邮编:27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