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农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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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2日 | ||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涉农刑事案件不断增多,此类案件是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为加大稳控力度,预防犯罪,现就当前涉农刑事案件的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特点 1、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犯罪主体中有72%只接受过中低等文化教育,10%未上过学。 2、被告人的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被告人中80%以上是35岁以下的年轻人。 3、侵财型案件所占的比例较大。2005年以来,我院受理盗窃、抢劫、抢夺案件152件271人,占涉农刑事案件的 25%。 4、暴力性伤害案件居高不下。2005年以来,受理故意伤害案件175件,占涉农刑事案件的28.76%。 5、交通肇事案件大幅度增加。2005年以来,我院共审理这类案件130件。 6、破坏电力设备、通讯设施的案件有所增加。受利益驱动的影响,部分犯罪人将犯罪对象转向了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通讯设施上,有的甚至在短短几个月内作案60余起。 7、性犯罪案件还比较突出。在经济落后的乡村,强奸本村妇女或痴呆妇女的时有发生。 二、原因 1、法律观念淡薄。受经济条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不懂法、不学法、不知法的问题仍然存在,当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过激或犯罪行为。 2、贫富差距导致心理失衡。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农民看到部分人迅速富起来,发财心切,但因其自身文化程度低、无技术专长等,找不到致富门路,导致心理失衡,不惜采取盗窃、抢劫等犯罪手段以达到致富的目的,。 3、家庭和社会教育缺失。目前,多数农村学校以追求升学率为目标,忽视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加之电影、电视和网络上不良文化的影响,使个别学生道德偏失,走上犯罪道路;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留守孩子的家庭教育出现了空白,有的虽随祖辈生活,但其多数在溺爱、娇惯和放纵中成长,导致孩子自私、冷漠、精神空虚。 4、农村基层组织防范能力差。近年来,随着平安创建工作的开展,农村基层组织防范工作有所加强,但由于经费、人员等难以落实,致使一些防范措施难以长期坚持和巩固;农村调解组织应变能力差,对易激化的矛盾缺乏预见性,致使有的民事纠纷发展成刑事犯罪。 5、法制宣传不到位。当前农村人员分散,青壮年外出务工人员多,致使普法宣传不能集中深入展开,使法制宣传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三、对策 1、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用正确的思想教育农民。涉农刑事案件的大量发生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薄弱是分不开的。因此,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加强思想道德是矫正农民不良心理的重要途径。搞好农村文化建设,引导条件比较好的自然村兴办文化事业。用一些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传统美德教育,使传统的美德根植于农村。 2 、加大普法力度,强化法律服务意识。大力开展送法进村、进校园活动,深入学校开展不定期的法律知识讲座和模拟法庭示范活动,多选择一些多发性、典型案例在农村开庭,并结合相关案情,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农民学法、守法、遵法。 3、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强化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动员和组织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巩固群防群治组织,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作为防范农民犯罪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加强对外出人员的管理,区别外出劳务人员类型,采取灵活的方法和手段,实现全方位的管理。 4、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和家长要互相配合,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对辍学的未成年人加强管束,防止其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来往,安排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使其尽快适应社会。 5、严惩暴力型、多发型、侵财型犯罪。把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妨碍农村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作为打击的重点,对农民犯罪中十分突出的盗窃、抢劫、抢夺犯罪,特别是团伙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侵害农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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