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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资源被恶意利用的行为应引起重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2日

  近年来,法院审判资源被恶意利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其高隐蔽性、高欺骗性往往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企图堂而皇之地利用审判资源通过诉讼裁判实现其不正当利益。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信用和法院权威,挑战社会基本规范和人们的道德底线,应引起重视。

  一是伪造诉讼当事人。如虚构案件恶意诉讼,逃避银行债务。往往被告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务人,为逃避归还银行债务,规避资产风险,利用亲友和同学关系做原告假造一个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法院提前查封和冻结其存款等措施,使自己逃避归还金融机构的债务。

  二是伪造法律关系。如有的表现为恶意串通,诈骗第三方。原被告采用恶意串通方式,伪造借款关系,使第三方提供担保,然后通过诉讼危害第三方的利益。

  三是伪造案件事实。如虚假离婚诉讼,表现为有的是夫妻之间为逃避到来的巨额债务将财产转移给夫妻一方来达到逃避归还债务的目的;有的是通过离婚方式达到规避计划生育的目的,当目的达到后再复婚。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出借人不在借条中列明利息计算方式,而是采取以本息合计约定借款数额,或在出借款项时先将利息扣除的办法,借条或借款协议上记载的金额超出实际借款金额,从证据上看,借款凭据手续齐全、形式规范,法院对其是否属于高利贷借款进行认定存在难度。

  为防止这种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恶意诉讼,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加大立案审查力度。比如,对离婚案件我们要求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其目的一是对计生部门提供预警,二是在合法限度内适当增加立案难度,对当事人起到警戒作用。

  二要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认定,尽力查清案件事实。当事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往往在证据上下足功夫,法院要进行准确认定存在很大难度。如被告在答辩中若辩称存有“高利贷”时要仔细查明案件事实,从多个角度综合予以分析: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发生的真实原因、双方当事人职业状况、日常生活情况、彼此接触情况、借条的形成过程、形成的时间地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资金交付方式、借款的真正用途等等。庭审要着力查明案件事实,防止因疏忽给案件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

  三要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对查清存有各种虚假诉讼的行为要加大制裁力度,情节轻微的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加大法律意识的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组织审判进社区进农村,开展巡回审判,通过身边的事例的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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