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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分析民事案件庭审笔录中常见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2日

  庭审笔录是整个诉讼活动的载体,反映庭审的进程和整体运行状况,也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通过阅卷发现,庭审笔录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案件会进入二审程序,有些疏漏和错误会导致程序上的瑕疵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导致二审改判或发回。这些笔录上的问题应引起重视并注意在今后的庭审中加以整改。

  常见问题

  在法庭准备阶段:一是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详,往往没有认真核实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特别是住址和身份信息。二是询问代理人代理权限不完整。三是询问当事人有关程序性事项不全。如是否接到开庭传票、是否接到法庭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是否接到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四是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简单,申请回避权、处分权、辩论权等没有具体法律条款的记载和告知事项的详细记载。五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预先告知和对法庭纪律的强调缺失。如关闭通讯工具、庭审活动依序进行、旁听人员遵守法庭秩序等往往缺失。

  法庭调查阶段:一是主审法官的指导和释明缺失。如告知在法庭调查阶段庭审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首先由原告依序陈述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及理由,然后由被告依序答辩。二是当事人的陈述答辩意见记录过于简单。常见的记录是“见XX诉状”、“见XX答辩状”。庭审是直接言词原则,这种记录方式严格讲是违法的,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必须完整反映庭审时当事人陈述的和答辩的意见。三是对多个当事人质证的记录不详。常见的笔录只是显示原、被告质证情况,而究竟是哪个原被告没有详加区分,主审法官当庭可能清楚,而进入二审阶段及以后的再审阶段阅卷时,二审审判人员就不容易分清。四是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常见的笔录只显示“见XX证据”,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名称、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是当庭举证还是庭前提供的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没有说明,特别是对证人是否到庭、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无变化没有详加记载使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五是法官主动询问案件事实较少,有些案件需要法官采用纠问式的审理方式,特别是审理双方没有代理人又缺乏法律意识的当事人时应适当纠问。六是庭审笔录中没有显示确认的证据是否经过评议。常见的记录是“本庭予以采信”、“本庭予以确认”,而不是“本庭经评议后予以认定或确认”,是审判长(主审人)的意见还是合议庭的意见没有显示,意见的形成过程没有显示。七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分的现象较严重,在简易程序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一块进行,但主审法官往往仍死板的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于简单的案件当简就简,要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提高诉讼效率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八是缺少争议焦点的归纳。没有归纳争议焦点使庭审看上去目的不明确,下一步的法庭辩论缺少靶标和争辩的焦点,不利于查清事实和适用法律。

  法庭辩论阶段:一是对没有对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告知。常见的做法是主审法官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而没有进行详细指导,应当告知“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和第三人依序发表辩论意见,原、被告和第三人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辩论,然后相互辩论”。对辩论的规则指导不够,往往导致庭审笔录中记录芜杂,没有层次性,找不出辩论要点何在。 二是对有代理人的当事人发表的意见有记录,对有代理词的只记录“见代理词”,而代理人不依代理词发表的意见却没有记录,易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最后陈述阶段:一是往往不重视这个程序环节,出现缺失现象。当事人最后陈述是当事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原则上不受限制,只有在内容上简单重复、出现攻击社会他人等情况时才予以制止。二是对最后陈述的理解不够,没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指导。在庭审笔录中很少见到对最后陈述的指导意见,因为最后陈述阶段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新的辩解理由等情况,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调解阶段:一是庭审笔录中对调解方式缺乏记载。二是对调解过程没有记载。因为合法、自愿是调解的原则,庭审笔录中如果缺失调解过程的详细记录,对调解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和不公正行为就无法体现。

  宣判阶段:一是往往缺失宣判程序,不制作宣判笔录。宣判笔录应当是庭审笔录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单独制作宣判笔录,也可以在庭审笔录中体现,但现在往往疏忽宣判程序。二是宣判程序过于简单,笔录中缺乏宣判内容。宣判是就综合认定案件证据、事实并适用法律作出的判决进行的口头宣读,是法官司法见解的表述。宣判的重点体现在说理部分。强调判决说理,行使释明权,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是庭审的重要内容。

  核对笔录:一是当事人是否阅读记录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常见的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捺押,不显示是否阅看,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事后反悔。二是笔录中涂改处没有加盖书记员印章。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外,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而常见的记录只是让当事人签章按指印。

  庭审中的其它问题:一是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表情、语气、声调、神态、动作以及自认、默示等行为没有客观准确的记载。二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没有全面如实准确地记载。法庭对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等情况没有记载。这样不仅不能反映庭审中的全面情况,而且在法庭对采取强制措施时丧失了依据。

  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是增强法官的细节意识。一些疏漏往往是不注意细节造成的,法官和书记员一定要树立注重司法细节的意识,切勿粗心大意,克服一些不应该出现的程序纰漏。

  二是提高法官的素质。深厚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职业修养是克服庭审活动中常见缺陷的根本保证。法官要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知识积累和司法能力,做一名学习型的法官;法官要增强政治素质,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责任感,真正把审判工作作为自己的志业。

  三是强化对书记员的管理。庭审笔录的好坏取决于书记员的素质和水平,防止笔录中出现疏漏的根本办法就是加强书记员的管理,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是加强技能训练。庭审活动也是一种技能,主审人要制作庭审提纲,及时掌握合议庭的基本思路与庭审重点,避免仓促到庭,手忙脚乱。书记员也要庭审前熟悉案情,要与审判员相互协调,特别是书记员要熟悉法律语言,更要进行文字记录的训练。

  五是开展行之有效的竞赛活动。如开展评选“优秀书记员”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要持续通过卷宗评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庭审笔录进行评议,奖优罚劣,推广先进,带动后进;开展庭审观摩活动,把发现问题作为提高工作能力的手段,不断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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