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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玉美、刘广秋、张伟超与被告平邑县白彦镇小山后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5日

  关键词   雇佣关系 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记账员是村级组织中普遍存在的工作人员,其由村委直接任命并由村财务向其支付工资,应属村雇佣人员,记账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应依照雇佣关系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袁玉美、刘广秋、张伟超诉称,2013年8月18日上午11时30许,受害人张茂财正在村里管理着雇佣的妇女劈挤烟叶时,突然接到了村主任张洪国打来的电话,张洪国在电话里说:让张茂财把妇女放工回家吃午饭,并让受害人张茂财自己抓紧骑三轮摩托车赶到白彦镇山阴村一家饭店喝酒,宴请在白彦镇下河村开铁矿的陈老板,让陈老板给村里捐款安装摄像头,人已约好,让受害人张茂财快来。受害人张茂财接到电话后,就让妇女回家吃午饭,自己骑三轮摩托车去找张洪国请陈老板了。当日下午4点多钟,我们接到电话说:张茂财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已受了重伤住进了平邑县人民医院正在抢救中。张茂财后在平邑县人民医院抢救了六天,于8月24日上午10点许,因伤势过重而亡。因受害人张茂财生前是村里的会计,并且也是为了村里的事务造成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在张茂财死亡后,我们多次找村委要求赔偿,但村委只答应给赔付医疗费13 000元,其他费用拒绝赔付。无奈,我们只好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邑县白彦镇小山后村民委员会赔偿医疗费6 412.12元(12 966.62元-6 554.5元),误工费266.64元(44.44元*6天),护理费533.28元(44.44元*6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8元,交通费420元,鉴定费900元,死亡赔偿金188 920元,丧葬费21 418.5元,抚养费6 776元(13 552/2人,儿子16岁),赡养费8 470元(33 880/4人,母亲75岁),复印费80元,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物损2 700元,评估费300元,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799.92元(44.44元*3人*6天),事故处理人员交通费680元,共计268 924.46元。

  被告平邑县白彦镇小山后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造成张茂财死亡的原因是道路交通事故,对此有关部门已经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定张茂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村委在该事故中不是当事人,也与该事故无任何关系,造成张茂财死亡的原因全在其本人。如果原告以张茂财工伤事故主张权利,应依照劳动法法规及工伤保险条例,依法按程序提起工伤认定,按劳动法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计算赔偿标准。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张茂财死亡的原因均为事实,张茂财系白彦镇小山后村民委员会小山后自然村聘用的记账员,同时也是矿山老板陈伟龙的雇员,负责陈伟龙所开矿山的供水,发生事故当日,张茂财与陈伟龙联系并讨要工资,村主任张洪国并未要求张茂财必须参加宴席,在此,张茂财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的违法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由于本人原因造成该事故的发生,过错在于张茂财本人。张茂财住院期间,村委已给付原告现金5 500元,该款交给了其哥哥张茂春。综上,村委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侵权和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受害人张茂财系原告袁玉美之子、原告刘广秋之夫、原告张伟超之父,又系被告平邑县白彦镇小山后村民委员会聘用的原小山后自然村的记账员。2013年8月18日上午11时30许,受害人张茂财正在村里管理着雇佣的妇女劈挤烟叶事务时,接到了村主任张洪国打来的电话:让受害人张茂财把妇女放工回家吃午饭,并让受害人张茂财自己抓紧骑三轮摩托车赶到白彦镇山阴村一家饭店喝酒,宴请在白彦镇下河村开铁矿的陈老板,让陈老板给村里捐款安装摄像头。受害人张茂财接到电话后,就让妇女回家吃午饭,自己骑三轮摩托车去找张洪国宴请陈老板。时至当日下午4点多钟,受害人张茂财发生了交通事故,被送往平邑县人民医院抢救,于8月24日上午10点许,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住院6天,花医疗费医疗费12 966.62元,新农合已报销6 554.5元,尚余6 412.12元。2013年8月26日,平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平)公(尸)鉴(法)字【2013】13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受害人张茂财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花鉴定费900元。2013年8月28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作出临公交平认字【2013】第201308181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张茂财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11月6日,平邑县恒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平恒价评字(2013)099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受害人张茂财所有无牌摩托车损失价值评估为贰仟柒佰元整(2 700元),花鉴定费300元。受害人张茂财死亡后,原告找被告要求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于2013年10月10日以其诉讼请求诉至本院。

  同时查明,受害人张茂财于1966年7月6日出生,原告袁玉美于1938年1月8日出生,75周岁,原告张伟超于1997年2月10日出生,16周岁,上述人员均为农业户口。张茂财生前弟兄四个,从大到小依次为张茂春、张茂宗、张茂财、张茂凤,没有姊妹。

  另查明,2004年,原小山后自然村、东沟崖自然村、袁庄自然村、小刘庄自然村合并成现在的小山后村民委员会。受害人张茂财出事后,被告平邑县白彦镇小山后村民委员会村主任张洪国给付原告现金5 500元。

  裁判结果

  mobile365365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356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平邑县白彦镇小山后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袁玉美、刘广秋、张伟超医疗费6 412.12元、误工费266.64元、护理费533.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元、鉴定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死亡赔偿金204 166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21 418.5元、物损2 700元、评估费300元、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266.64元、交通费800元计173 467.83元(247 811.18元的70%)。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其余损失原告自负。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受害人张茂财系被告平邑县白彦镇小山后村民委员会雇佣的记账员,2013年8月18日,受害人张茂财受被告被告平邑县白彦镇小山后村民委员会工作安排,到平邑县白彦镇山阴村某饭店陪客吃饭,饭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平邑县人民医院住院6天,于8月24日上午10点许,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花医疗费6 412.12元(扣除新农合报销部分)这一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争执的焦点有二点:一是本案原告是应依法按程序提起工伤认定,还是按雇佣关系处理。本案被告平邑县白彦镇小山后村民委员会系村民自治组织,而不是工伤赔偿的主体,本案中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成立。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害人张茂财虽系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但也是在从事被告的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致其死亡的,对受害人张茂财因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平邑县白彦镇小山后村民委员会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原告在本案中有无过错及原、被告的责任大小的如何划分。本案中被告平邑县白彦镇小山后村民委员会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款规定,使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看,受害人张茂财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扩大,对该次损害的发生,虽无故意,但存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雇主平邑县白彦镇小山后村民委员会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袁玉美、刘广秋、张伟超要求被告平邑县白彦镇小山后村民委员会赔偿其医疗费6 412.12元、误工费266.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元、鉴定费900元、死亡赔偿金204 166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21 418.5元、物损2 700元、评估费300元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对原告袁玉美、刘广秋、张伟超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 000元的诉求,明显过高,应以10 000元为宜。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从原告提交护理人员刘广秋、张茂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与提交参与事故处理人员张茂凤、刘广秋、张茂宗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看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存在重复计算,虽确有实际花费但明显过高,应酌情予以考虑,据此认定,护理费533.28元、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266.64元,交通费以1 000元为宜。被告平邑县白彦镇小山后村民委员会辩称受害人张茂财也是矿山老板陈伟龙的雇员,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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